财政部公告「通关网路经营许可及管理办法」* 2 条条文修正草案 法规名称:通关网路经营许可及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:*民国 105 年 2 月 22 日 公告文号:台财关字* 1051003152 号 资料来源:行政院公报 * 22 卷 033 期 预告终止日:*民国 105 年 3 月 8 日通关网路经营许可及管理办法*二条修正草案总说明 通关网路经营许可及管理办法(以下简称本办法)於八十五年八月五日订定发布施行 ,迄今历经七次修正。为因应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关税法增订*二十条之一并配合 修正*十条*二项规定,爰修正本办法*二条,增列承揽业者为通关网路连线业者之 一,俾资遵循。 * 2 条 本办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: 一、通关网路:指与关港贸单一窗口(以下简称单一窗口)连线,提供通 关电子资料传输服务,经依本办法设立供营运之网路。 二、连线机关:指主管有关进出口之贸易签审、检疫、检验、关务、航港 、外汇或其他贸易管理,透过单一窗口而与通关网路电脑连线之行政 机关或受各该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其职权之机构。 三、连线业者:指与通关网路电脑连线之报关业、承揽业、运输业、仓储 业、货柜集散站、进出口业、个人或其他与通关有关业务之业者或其 代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