采购佣金和销售佣金有别 进口人应正确申报以免受罚 财政部关务署日前表示,进口人应正确并诚实申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,若虚报采购佣金增加进口成本,涉逃漏内地税情事,应予以补税及罚锾处分。 关务署指出,「采购佣金」与「销售佣金」不同,「采购佣金」系代理商代替进口人采购进口货物,所获得的报酬,进口人如能出具与代理商所签合约,内容确为代替进口人在国外进行采购业务,并经查证代理商系独立执行业务且与出口人无关联,相关支出可认定为采购佣金,为进口人活动费用,依关税法施行细则*12条*1项规定,该支出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。 关务署进一步指出,而「销售佣金」系指代理商代替进口人销售进口货物,所获得的报酬,依交易条件系由买方支付代理商之销售佣金,需计入完税价格。类此,进口人若虚增采购佣金,增加进口成本,已涉及缴验不实发票,将按海关缉私条例*37条*1项*3款规定处罚,予以补税及罚锾处分。 相 关 资 料 关税法施行细则 * 11-13 条 较高行政法院 99 年判字* 1141 号 判决 较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* 1986 号 判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诉字* 167 号 判决 财政部台财诉字* 10213900890 号 海关缉私条例 * 37,39,41 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