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緝字* 1011016 8761 號令修正發布* 3 點條文;並自即日生效
3 三、海關接獲密報時,應將接獲時間、內容及是否受理登錄於電腦。該項 密報經研判是否受理後,海關應回復舉發人;如舉發人未提供聯繫方 法致無法回復者,應於電腦資料內記明事由備查。 前項密報內容如經研判為空泛籠統,海關應請舉發人限期補正;如舉 發人逾期仍未補正,或因舉發人未提供聯繫方法致無法請舉發人補正 者,海關得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