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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」

修正「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」

修正「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」
 
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緝字* 1011016
8761  號令修正發布* 3  點條文;並自即日生效
3 三、海關接獲密報時,應將接獲時間、內容及是否受理登錄於電腦。該項
               密報經研判是否受理後,海關應回復舉發人;如舉發人未提供聯繫方
               法致無法回復者,應於電腦資料內記明事由備查。
               前項密報內容如經研判為空泛籠統,海關應請舉發人限期補正;如舉
               發人逾期仍未補正,或因舉發人未提供聯繫方法致無法請舉發人補正
               者,海關得不予受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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